救命的AED如何跑赢“黄金4分钟”?
4分钟,对于漫长的人生而言,很短很短。但在一些紧要关头,正是短短的4
4分钟,对于漫长的人生而言,很短很短。但在一些紧要关头,正是短短的4分钟,能够换来长长的人生。
尽管那次惊心动魄的经历已经过去四个月了,对于冯先生而言,那一次救命的4分钟却注定终生难忘:今年4月的一天,冯先生在江苏省扬州市跑步时突然倒地,失去了意识。附近的志愿者及时赶到,对冯先生进行心肺复苏并迅速用上一个盒子状的急救设备。急救设备自动分析出室颤,建议电击(除颤)。志愿者使用该设备除颤一次,不到一分钟冯先生就恢复自主心跳和意识,2分钟后设备提示心电图正常。由于救助及时,冯先生很快恢复了健康。
(资料图)
在这场救治中,4分钟内改变冯先生命运的急救设备叫作AED(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自动体外除颤器。作为心脏骤停者“黄金4分钟”的“救命神器”,伴随着越来越多应急救护成功的事例,AED逐渐走进公众视野。但是,多数人对它知之甚少。
AED,如何在应当配置的场所规范配置?如何在急用的时候真正能够救命?为打通从宏观国家治理到具体应用场景的“最后一公里”,一些地方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前行。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公益诉讼发挥了监督推动作用。
然而,挽救生命不仅仅是一道法治题。救命的AED如何才能救命?这是一道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解答的综合题。
02:52救命的4分钟
AED之实践样本:公益诉讼助推AED列入城市“生命通道”
如今,在扬州市,商场、学校、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都安装了AED,打开微信小程序搜索“AED导航”,就能看到一个个小红点,每个小红点都代表着一台AED。
记者于今年7月底在扬州采访时,根据“AED导航”指引,跟随扬州市急救中心科教培训科科长汪茂胜和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雅萌、检察官助理曾艳明到扬州市花都汇生态公园察看,发现附近的AED设置较为规范,无需扫码等程序,揭开封条便可使用。
这样的情景,在10个月前还只是憧憬——当时,AED在扬州难觅踪迹。这一变化,与邗江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有关。
2022年10月,依托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王雅萌和曾艳明了解到,扬州市政协委员、邗江区政协常委黄杰多次建议加大AED投放力度、规范设置AED。同时,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上,有志愿者反映其所在辖区存在AED投放少、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AED投放不足,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查中,国家心血管病中心的一组统计数据令王雅萌和曾艳明心头一沉:我国现有心血管病患者3.3亿,每年发生心源性猝死54.4万例,平均每天有近1500人死于心脏骤停,80%猝死发生在院前。通过进一步咨询有关专家,王雅萌和曾艳明了解到,我国心脏骤停患者的院前抢救成功率不足1%,但如果在“黄金4分钟”内使用AED救治,抢救成功率很高。
生命至上。AED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理应是检察公益诉讼重点关注的领域。可现实很“骨感”:经过深入走访调查,王雅萌和曾艳明发现,当时邗江区公共场所的AED仅有13台,且放置区域不恰当、位置标识不清、日常检查和保养维护不到位,无法为群众的生命健康提供足够保障。
邗江区检察院随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推进AED配置使用规范化。可是,又一个棘手问题来了:AED的配置和管理使用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权限不清。在扬州市检察院的指导下,邗江区检察院召开圆桌会议,邀请扬州市红十字会、市急救中心和邗江区卫健委等11家单位代表,以及黄杰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就AED配置的必要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瓶颈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终厘清了责任主体,明确了牵头部门。相关部门签订了《共同加强AED配置和管理使用协作机制》,在加强AED规划配置、规范日常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等方面进一步达成共识。
2023年1月4日,邗江区检察院向邗江区委、区政府呈报调研报告,呼吁从更高层面加强AED的规范设置。透过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扬州市级层面也关注到了AED问题。1月23日,扬州市委、市政府出台文件,将“生命通道”畅通项目列入2023年民生幸福工程“全民健康实施计划”,决定在公共场所投放250台AED,陆续开展使用培训200场。
“检察公益诉讼介入后,齐抓共管的效果开始显现。”黄杰很是欣慰——2023年以来,扬州市已投入AED200台。一些有条件的小区物业也主动购置,在小区显眼位置配置AED。而且,一系列培训陆续开展,AED规范使用的宣传片也在公共场所滚动播放,大大提升了人们使用AED的意识和技能。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冯先生出现突发状况时,很快就被志愿者使用AED救治,赢得了“救命的4分钟”。
致命的4分钟
今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对AED配置情况进行回访。
AED之现实困境:配备缺口巨大、设置不规范、一些地方有箱体无设备
不是所有公共场所都有AED,也不是所有AED都能发挥作用。
2019年3月,陈某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打球时猝死,家属质疑该中心内AED缺失导致抢救不及时,起诉要求该中心赔偿100万元。经鉴定,陈某属于心源性猝死。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发现险情后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但考虑到其所面对的消费群体发生类似事件的概率及应急处置专业水平不高等实际情况,无法认定其合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当时我国尚无室外篮球场必须配置AED的明确规定。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承担10%的次要责任,赔偿9万余元。
因为没有AED,救命的4分钟变成致命的4分钟。彼时,如果陈某身边有AED,结果是否不一样?谁也无法给出确定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有了AED,救助成功率会大大提升。生活中,AED紧急救命的事例也越来越多。令人遗憾的是,囿于经济成本、管理维护、操作运用和技能普及等方面因素制约,AED尚未在我国公共场所广泛配备。
记者了解到,我国国家层面尚未对AED配置和使用进行专门立法。在援引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依据时,通常表述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有关要求”。不过,近年来,AED配置和使用问题已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政策的保障也显著加强。
国家层面,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于2020年9月17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公众急救培训体系,提高AED配置水平,完善公众急救支持性环境等。2021年12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明确规划配置、安装要求。
地方层面,北京、深圳、杭州等城市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对AED配置和使用作出规定。
现在,不少地方都实现了AED从无到有的转变。即便如此,从全国范围看,AED缺口仍然巨大。以深圳为例,2022年该市AED已超过1.5万台,每10万人84台的覆盖率居全国之首,但相比每10万人100台的国际标准,差距不小。
让AED发挥急救作用,配备只是第一步。有了AED就一定能够救命吗?不一定。
扫描二维码下载应用程序,同意若干隐私政策,注册登录……2022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辖区一些AED设置了扫码开箱模式,从扫码安装App到注册登录,得用4分钟。这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人来说,无疑是“致命的4分钟”。不仅如此,检察官还发现了未标注位置、缺失安全锤等AED配置不规范的问题。
就此,上城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有关行政机关、红十字会、AED经营投放企业、AED配置单位代表参加,并邀请政协委员、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会上,各方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检察机关推动AED科学配置和规范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会后,该院根据《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针对具体问题及时整改。经过整改,上城区的AED设备除取用更简便快捷外,还标注了地点,加强了日常管理维护。
与不规范设置相比,记者还发现了更加严重的问题。某地AED配置点仅有外箱,本应放置AED的箱内空无一物。若白跑一趟,浪费的时间对需要紧急救治的人极可能是致命的延误。
急救“黄金4分钟”
今年8月,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检察官前往西陵区云集街道赵家湾社区医务室对AED配置及使用情况进行“回头看”。
AED之未来:从能用、会用到敢用,任重道远
公共场所,当有人因心脏骤停需要紧急救治时,附近有能用的AED吗?如果有,附近有会用AED的人吗?如果有会用AED的人,他敢用吗?这是关涉AED的“灵魂三问”。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检察公益诉讼在推动AED能用、会用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看来,AED的依法配置、管理、使用,关系到在公共场所应急救护、有效维护不特定众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涉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特别是,在相关法律供给不足和经费保障、急救培训、志愿服务、信息共享等配套制度不健全的初级发展阶段,如何破解难题、推进AED普及应用,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检察公益诉讼,因其具有督促协同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推动责任主体合规自律、动员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激活现有机制融合衔接、促进优化顶层制度设计等独特功能,被寄予厚望。
这一看法,正在被实践证明——在最高检的指导下,自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破冰”后,湖北宜昌,广东深圳、清远等多地检察机关也积极稳妥探索针对AED的检察公益诉讼,不仅助推解决AED的配置管理问题,还推动相关部门加强AED使用培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能用、会用的问题。
对于检察机关的介入,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认为,AED配置和管理问题是涉及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要主体,有权介入,且能更好地推动落实AED配置和日常维护管理。
更多有识之士认识到,AED的使用是一道综合题,没有法治力量不行,但仅有法治力量也不行。
“守护心脏、科技向善!”前不久,记者随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检察官到某互联网公司参观座谈时,感受到科技助力AED急救的巨大效能——登录该公司开发的AED导航小程序,可看到周边AED分布情况,通过导航功能迅速找到最近的AED;在试点城市,基于该公司构建的“守护心脏”黄金4分钟急救响应体系,遇到紧急情况,通过急救小程序和应急响应调度平台,扫码8秒内同步完成呼救、定位、派遣……
法治力量和科技力量的联手,较好解决了能用、会用的问题。但是,从能用、会用到敢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该公司应急实验室专家关雪坦言,尽管公司支持骑手参与急救和相关志愿者培训,但实践中有人因为担心法律责任而不敢用、不敢救。
对于这种怕担责的心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鑫认为“大可不必”。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自愿实施紧急救治,导致出现不良后果,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条款设置的目的,就是要让施救者没有心理负担,在紧急情况下大胆救人。应当让更多人了解到它的意义所在。”刘鑫说。
令人欣喜的是,这样的“好人法”条款逐步走进人心,给施救的人壮胆。记者就曾在一处AED设备外箱上看到这样一行醒目的字:民法典184条,救人免责!
一次乘坐火车时,记者注意到:当下,火车站配置AED的情况已不鲜见,火车上却没有AED。火车上不用配置AED吗?邱景辉解答了这个疑问:“列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属于公共场所,有必要和车站一样依法配置AED。我们已经安排杭州市检察院联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先行探索,尽力推动列车配备AED。”
小小AED,安放的是生命密码。也正因此,人们格外小心。据邱景辉透露,检察机关正立足法律监督本职,协同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共同推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专门立法,优化监管服务措施,以法治保障支持建设全数据平台,推动跨平台一站式呼叫、调度;强化全民技能培训与规范管理,扩大急救人力资源基础;加大调动企业公益服务能动性,鼓励、推动企业应急救援公益项目落地。
“要加快推进AED的普及应用,从自发的慈善公益行为向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升级,不断增强公众参与应急救护的自信,强化AED管理维护的自律,实现数字中国牵引下AED应用水平弯道超车、后来居上的自强。”邱景辉强调道。
征途漫漫,但前景无限——正如记者在长期关注和采访中感受到的,推动AED应配尽配和能用、会用、敢用,纵然有很多问题待解,却已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
关于AED,这些信息得看看
了解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AED是一种便携式、易于操作,稍加培训即能熟练使用,专为现场急救设计的急救设备。与传统除颤器相比,它可以经内置电脑分析和确定发病者是否需要予以电除颤。除颤过程中,AED的语音提示和屏幕动画操作提示,使操作更为简便易行。对多数人来说,只需几小时的培训便能操作AED。
AED瞬间可以达到200焦耳的能量,在给患者施救过程中,请在按下通电按钮后立刻远离患者,并告诫身边任何人不得接触、靠近患者。患者在水中不能使用AED,患者胸部如有汗水需要快速擦干胸部,因为水会降低AED功效。如果在使用完AED后,患者没有任何生命特征(没有呼吸心跳),需要马上送医院救治。
代表委员关注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敖虎山手提AED走上“委员通道”,呼吁国家重视心肺复苏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AED在相关场所的配置率。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敖虎山在“委员通道”上介绍了杭州、深圳、北京等城市加强AED配置和使用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医院心脏中心主任杨杰孚则提交了《关于出台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国家标准,提升公共急救效率的提案》。
2018年以来,朱列玉、柯建华等人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分别提交了《关于在地铁车站等公共场所大量装备心脏骤停除颤器的建议》《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建议》等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24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5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2020年9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公众急救培训体系,提高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配置水平,完善公众急救支持性环境”。2021年12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专门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
2021年1月1日起,《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规定了监管职责、配置场所、配置规范、培训管理等内容。2021年10月20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水平推进应急救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此外,《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都有关于公共场所配备AED的规定。
(来源:检察日报·特别报道 作者:检察日报首席记者邱春艳、记者闫晶晶、记者肖荣 海报设计:察画汇创意社王若羲 图片:毛艺超 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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