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您好!
我们是一家国内的公司,我们产品外包装上的内容为我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但近来,我们发现有人在仿冒我公司知名产品的外包装。请问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呢?
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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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现就您信函所咨询问题现答复如下: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首先,需要认定贵司产品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法院在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时,会对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贵司可以提前准备好公司产品推广、产品包装装潢所具有的影响力等相关证据。
其次,还需认定贵司主张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特有包装装潢”。所谓“特有包装、装潢”,是指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包装、装潢。判断是否具有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时,需要去除商标及产品通用名称、通用标识、宣传用语等元素,观察布局、图形、位置、色彩适用、字体大小等在视觉效果上是否具有区别性。
在此基础上,贵司在发现有人仿冒公司知名产品外包装情形下,应当及时搜集对方侵权证据,主张他人作为贵司的竞争者,所仿冒的商品与贵司商品在包装、装潢上存在相似性,足以使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就容易对二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若他人仿冒贵司产品外包装构成侵权,贵司可以提前准备贵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对方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相关证据。如果贵司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对方获得的收益也难以确定,将会由法院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
希望上述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柯爱艳
柯律师信箱: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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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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